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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理財市場展望:通道業務將逐漸萎縮
Dec 4th 2014, 05:58

摘要:受政策影響,理財資金繞道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以規避監管的通道業務模式將受到極大影響,加之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的出現及資產證券化再次開啟,預計通道業務將逐漸萎縮。如果銀行發揮資金渠道優勢,通過代

摘要:

受政策影響,理財資金繞道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以規避監管的頻道業務模式將受到極大影響,加之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的出現及資產證券化再次開啟,預計頻道業務將逐漸萎縮。

如果銀行發揮資金渠道優勢,通過代銷產品或委派投資模式對接其它機構的投資資產,頻道業務也就轉變為真正的投資合作業務。這或將成為未來一大發展方向。

頻道業務歷來都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信貸類資產等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於實現資產出表。傳統的商業銀行主要利潤來源是存款與貸款的利差,但存貸業務的開展隨著金融自由化進程的加速而越發困難。一方面,由於我國還未實現完全存款利率市場化,多年來管制下的存款利率水平低於市場要求,因此存款吸納能力不足;另一方面,貸款業務受到資本占用、規模限制以及發放對象行業監管等各種束縛,致使銀行在各類風險控制要求下信貸投放能力增長乏力。此種背景下,銀行理財業務興起並發展迅速,將傳統的表內存貸業務復制到表外,在銀行體系之外利用理財產品形成了另一個“銀行”。

通常地,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與頻道工具緊密相連。由於銀行理財產品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無法直接向企業發放貸款或投資於各種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因此需借助外部頻道工具來完成這種投資。最早使用的外部頻道工具是信托計劃,在銀信理財合作受到監管限制后逐步發展至券商、基金、保險等其它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計劃,甚至還包括有限合伙制企業、金融資產交易所交易的各類債權等,並且一款理財產品可能包含的頻道工具不止一個。運用頻道來完成投資者與融資企業的投融資交易另一大好處在於規避監管,實現監管套利。理財產品作為載體與頻道工具相連接並共同運作,成功地將資金負債和信貸資產表外化,一方面突破了吸納資金的利率管制,另一方面不同監管機構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的要求存在差異,從而使得銀行獲取在傳統銀行體系內無法得到的利益。特別是在投資資產的經濟資本計提、信貸資產及非標準化債權的投資規模限制等方面,證監會和保監會所監管的券商、基金、保險與銀監會所監管的銀行、信托之間的差異較為明顯,這種差異就體現於資產入表和不入表上。原本,信托在銀信理財合作中由於資產不入表而很好地充當了頻道,但銀監會發布的2010年72號文和2011年7號文要求銀信理財合作中銀行和信托必有一方需計提風險資本和撥備,隨即泯滅了信托的頻道優勢,因此后來才會引發其它類型機構替代信托頻道而逐鹿資產管理領域。隨著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政策得到放寬而開始涉足銀行、信托公司傳統的類貸款業務,以往通過信托頻道的債權投資逐步轉變至銀證合作、銀證信合作、銀基合作、銀保合作等。但在2013年8號文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進行比例限制之后,超標銀行只有另謀出路降低比例數值,理財轉同業成為了多數銀行的選擇。

以同業業務的形式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也是近兩年來銀行類貸款業務的一種流行的操作模式。同業資產下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由於其不納入存貸比考核,同時計提的風險權重遠低於銀行傳統的貸款業務,因此規模發展極其迅速,甚至成為了“錢荒”事件最重要的導火索之一。三方買入返售業務就是最常用的運作模式。此種模式中,通常會出現甲、乙、丙三方,甲方是資金過橋方,乙方是實際出資方,丙方是提供信托受益權遠期回購的兜底方,也常常是融資客戶的授信銀行,是整個合作的項目主導方。

2014年4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2014]127號),對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業務進行規範。其中要求,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同時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由此說明買入返售的資產中不能再出現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直接限制了火熱的三方買入返售業務,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再次受到打壓。127號文還對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等其它的同業投融資業務提出了要求,同時設置了同業業務期限和風險集中度要求,總之目的是禁止銀行規避高資本消耗業務的監管。另外,銀監會還發布了127號文的配套檔案《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要求銀行對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分支行不得再經營,以此整治銀行同業業務多頭展業、松散的現象。

受政策影響,理財資金繞道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以規避監管的頻道業務模式將受到極大影響,加之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的出現及資產證券化再次開啟,預計頻道業務將逐漸萎縮。去頻道業務將是未來監管政策的方向。2014年8月底,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並表管理及監管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並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再一次將監管重點之一放在了商業銀行的頻道業務上。根據內容,商業銀行應將其參與的各類跨業頻道業務納入並表管理,並進行全面風險管理。一旦正式稿發布后,理財頻道業務理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納入並表管理,占用銀行風險資本,故頻道業務的最大利益將不復存在。但是,同業合作不會消失,取而代之的將是在投資運作方面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即使是泛資產管理時代,各類型金融機構對於可投資資產存在一定的交叉相容,但銀行與其他類型機構間所擅長的投資領域還是存在差異,例如券商、基金、期貨公司在權益類投資方面具備豐富經驗,而這正是銀行所不熟悉的。如果銀行發揮資金渠道優勢,通過代銷產品或委派投資模式對接其它機構的投資資產,頻道業務也就轉變為真正的投資合作業務。這或將成為未來一大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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